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8,南簡,38,2009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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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3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被告上開戶籍地址曾於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受本院寄存送達言詞辯論通知書,嗣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未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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