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8,南簡,7,2009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對被告乙○○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被告訴訟能力欠缺之情形,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者,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9日宣告為禁治產人, 有本院97年度禁字第229號裁定書在卷可稽, 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禁治產宣告卷宗查明。

是被告乙○○為無訴訟能力人,而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依上開規定,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