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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1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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