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9,南勞小,12,201105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勞小字第12號
原 告 陳淑鈴
被 告 富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仲容
訴訟代理人 許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第三頁第十九行關於「本件原告雖於」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被告雖於」;

第四頁第二行關於「原告自得不待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自得不待撤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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