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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29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高雄市三民區○○○路143 之2 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按,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本院自非有管轄權之法院。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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