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9,南小,39,2010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3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魏玉英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四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蔡曉卿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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