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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黎明楓情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99年度南小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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