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9,南小,82,2010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8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上午0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謝明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明達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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