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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1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丁○○(即乙○○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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