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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1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堉舜國際文化有限公司、甲○○○○○○等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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