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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5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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