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0,南小,217,2011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被 告 陳文三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21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連緯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佰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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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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