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0,南小,345,2011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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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34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志柔
被 告 蔡立達
牛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34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30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徐明陸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99年7 月1 日起至民國100 年2 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0 年2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俊達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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