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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國榮
被 告 柯坤林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35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下午2時0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鎧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肆佰伍拾元整,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又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鎧安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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