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0,南簡聲,7,2011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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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聲字第7號
抗 告 人 郭晉穠
抗 告 人 郭晉欽
上列2人共同
代 理 人 黃文潭 住同上
上列2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璧枝
住同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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