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28號
原 告 惠健生技有限公司
右原告與被告銘生慢性復健醫院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肆萬肆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