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0,南簡,153,201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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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53號
原 告 詹哲曛
訴訟代理人 詹兆輝
被 告 王詠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在桃園縣楊梅市○○里○○街183 號5 樓之2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按(參見本院99年度司南簡調字第1160號卷宗第37頁),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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