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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426號
原 告 王國明
被 告 王呂麗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8,900元(其地上物佔用土地之面積為7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5,900元/平方公尺,該地上物價額以此計算為418,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20元。
惟原本院100年度補字第131號誤載公告土地現值為712元/平方公尺,是原告僅繳1,000元,尚欠3,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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