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0,南簡,493,201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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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493號
原 告 華淵鑑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雅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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