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金三角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青鑑
訴訟代理人 楊振平
被 告 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森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360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育菱
書記官 謝安青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辦公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共積欠自民國99年11月起至100年2月止共4期之管理費、電費,總計新臺幣58,768元,及遲延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管理規約暨經費收支辦法、管理費積欠款明細總表及收費通知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僅曾於前調解程序中具狀陳稱其無力清償系爭管理費,請求本院依法審判等語,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款及管理規約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安青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