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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423號
原 告 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朝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戴素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5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臺南市○區○○街66號7樓之8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原告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現任主任委員改選當選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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