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補字第28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榮淇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