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0,南簡,196,2011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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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林義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異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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