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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476號
原 告 林義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異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4,4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應補正起訴狀所主張被告所承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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