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1,南小補,35,2012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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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補字第3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靜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設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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