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1,南小,623,201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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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6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爵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爵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96,3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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