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1,南小,672,2012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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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672號
原 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上列原告與被告衡月籃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500元,尚餘500元未繳。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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