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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國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映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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