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黃宇蓮
被 告 陳逸榛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40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詹書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其中叁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貳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詹書瑋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