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1,南小,509,2012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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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小字第509號
原 告 陳壽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被 告 許甫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刑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於民國101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均因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下稱臺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0年4月3日上午10時20分許,被告因不滿伊先前排隊時用手碰觸被告臀部,2人因而在臺南監獄第6工場走廊發生口角,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伊頭部,致伊頭部撞到旁邊鐵門,經臺南監獄緊急送醫治療,並診斷為腦震盪併腦腫脹及全身多處擦傷,被告上開傷害犯行,業經鈞院以100年度簡字第2113號、100年度簡上字第285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原告另請求被告應給付臺南監獄醫療費用21,000元部分另以裁定駁回)。

二、被告則以:原告目前於臺南監獄執行中,一切生活包括食、衣、住、行、醫療、水電等,全由監獄提供,原告未喪失工作能力,亦未增加生活上之負擔。

原告於監獄內生活作息安定規律,精神上亦無痛苦可言。

原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似有獲得額外利益之嫌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腦震盪併腦腫脹及全身多處擦傷之傷害,100年4月3日經臺南監獄緊急戒送至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住院治療,100年4月7日出院,且被告此等傷害犯行,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2113號、100年度簡上字第285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全卷卷證資料查明屬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對原告有前述傷害身體致原告受傷之行為,已如前述,被告對原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又原告遭被告毆打而受有前揭傷害,其身心必因而承受一定之痛苦,則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失,洵屬有據。

又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號、47年臺上字第1221號判例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為58年3月6日生,高中畢業,目前因案於臺南監獄執行,99、100年度財產所得為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

被告為50年8月18日生,高中畢業,目前亦因案於臺南監獄執行,99、100年度財產所得為0元,名下財產僅有汽車1輛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兩造99、10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考(丙卷第32至35頁),並經本院核閱所調取之前開刑事案件中兩造之警詢筆錄屬實無訛。

本院斟酌兩造之教育程度、社會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併審酌原告痛苦程度及被告事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30,000元之非財產上損害,核屬適當。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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