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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南小字第581號
原 告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謝琬琳
被 告 王明義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零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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