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1,南小,582,2012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訴訟代理人 郭鳳珠
被 告 陳淑妙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58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三六計付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叁佰元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台幣肆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加收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幸芳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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