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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5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高聰丁即江能液化煤氣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未滿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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