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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585號
原 告 高滄洋
被 告 張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錄音譯文全文,並將影本逕寄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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