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1,南簡,641,2012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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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64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柏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明芬、鄭丁山、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柏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明芬、鄭丁山、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1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3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88,808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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