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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665號
原 告 吳明憲
被 告 葉鏘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2日上午10時30分,本庭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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