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1,南簡,774,201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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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7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小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768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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