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3,南小,1094,201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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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小字第109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石文興
郭至平
被 告 林瑞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參元自民國9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6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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