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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保險簡字第6號
原 告 謝佩岑
法定代理人 謝坤晉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楊家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當事人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定新樂活終身醫療健康保險及其附加契約等,請求被告應給付其保險金,而依前揭保險契約第28條已約定:「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等語,既已合意以要保人謝坤晉住所所在地高雄市○○區○○街000巷0弄0號之地方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是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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