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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063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被 告 葛家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裁定命原告如數補繳,該裁定已併同期日通知書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非但二次審判期日均未到庭,且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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