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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116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黃美紅
之8(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116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黃靖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零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叁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靖雅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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