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3,南小,1196,20141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博欽
被 告 周文瑛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119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書記官 黃瓊蘭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柒萬貳仟玖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瓊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