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3,南小,1218,2014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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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218號
原 告 洪鼎富即達昇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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