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576號
原 告 李泳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夢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7,2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