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3,南小補,45,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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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45號
原告 吳盛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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