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3,南簡,1258,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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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25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鄭文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詩真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事由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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