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3,南簡,1419,2015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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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419號
上訴人 陳如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功四季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住宿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中關於駁回其請求新台幣(下同)貳拾萬伍仟肆佰捌拾參元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伍仟肆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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