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3,南簡,831,2015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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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王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敏岑間返還房屋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
104年5月13日所為之103年度南簡字第831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雖主張判決書第7頁㈡欄所載「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為誤寫,應更正為「原告依民法第213條」云云。

惟查,聲請人所指上開判決所示之處,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並無所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可言,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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