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1515,2016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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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151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被 告 洪義男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51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零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莊淑雅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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