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504,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小字第5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張明賢
被 告 蘇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5年4月20日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新臺幣(下同)92,224元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及客戶消費明細表等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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